1. 商店應依不二價方式銷售 (旅行購物保障作業規定第40條)
    (1) 商店應於店內明顯處懸掛不二價標識:商店可自由設計標識圖樣、格式、大小,或使用本會不二價圖檔。
    (2) 商店應依商品定價銷售,不得以贈品或任何優惠活動或其他方式變相銷售。
    (3) 商店應將折扣商品與不二價商品分區放置,對於折扣商品應清楚標示折扣方式。
    如何取得不二價圖檔:於本會網站http://www.travel.org.tw/旅行購物保障/下載專區,點選「不二價標識」即可。
  2. 商店糾紛通報責任(旅行購物保障作業規定第30條) (1) 糾紛通報責任:旅行購物保障商店與旅客發生購物爭議時,商店除應盡速妥善處理,並應以「書面」通知本會。
    (2) 處理範圍:旅遊消費者所購商品有瑕疵者,旅行購物保障商店應提供退、換貨服務。唯旅遊消費者之其他賠償請求,非本會處理範圍。
    (3) 處理時限及回報:商店應於「收到旅客所退還之貨品起算30日內」將案件處理完畢,並於「處理完畢後7日內」,將案件處理經過暨相關資料報知本會。
    (4) 罰則:未依規定通報者,每違規一次,記一點,按年度計算,記點累計達二點者,將提報旅行購物保障執行委員會處理。
    如何通報:商店可自本網站下載專區,點選「商店通報單」並填寫後,以e-mail或傳真方式報知本會。
  3. 有下列情事,由管理考核小組進行調查,提報旅行購物保障執行委員會討論後,提報理事會撤銷旅行購物保障資格:
    (1) 以詐欺方法或偽造文件等違法行為取得旅行購物保障資格者。
    (2) 販售商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以詐欺脅迫或違反誠信原則等不正當方法販售商品。
    (3) 違反本規定或旅行購物保障合約書,情節重大者。
    (4) 未依規定繳納常年費、購物保障金、代償還款、鑑定費等相關費用,經催繳後逾期仍未繳納者。
    (5) 停工或停業一個月以上時,未依規定聲請備查。
    (6) 相關證照或資格遭撤銷、註銷或廢止者。
    (7) 違反第30條(商店應依不二價方式銷售)規定。
    (8) 違反第40條(商店糾紛通報責任)規定。
    (9) 其他有不遵守各相關主管機關規定,經通知仍未改善。
  4. 取得『旅行購物保障』資格之購物店業者應遵守『旅行購物保障』作業規定及簽定『旅行購物保障』合約書,接受定期及不定期追蹤管理。
    前項考核包含商品抽驗及現場成交價格抽查,且現場考核人員有權視現場狀況進行他項抽檢,商店不得拒絕。
  5. 取得旅行購物保障資格之業者經被撤銷旅行購物保障資格或申請放棄旅行購物保障資格者,業者應自通知到達日起7日內向本會繳回旅行購物保障合約書及旅行購物保障證書、標章,逾期未繳回時,本會應追繳,如仍未繳回時則公告註銷。
  6. 購物店業者經被撤銷資格或申請放棄資格後,於本會取回認證合約書及證書、標章或公告註銷前所生之購物糾紛,仍依本規定處理並辦理對旅遊消費者代償。
  7. 商店因違反旅行購物保障作業規定或合約,而被「撤銷旅行購物保障資格」:
    (1) 旅行購物保障商店資格一經撤銷,該商店無論更名、遷址與否,只要統一編號相同,即不得重新申請加入。
    (2) 商店被撤銷旅行購物保障資格後,於商店原營業處所地址經營同類型商店者,亦不得申請加入。

標章使用

  1. 取得旅行購物保障之購物店,得使用旅行購物保障標章。
  2. 旅行購物保障資格之購物店,經撤銷旅行購物保障資格或申請放棄旅行購物保障資格者,業者應自通知到達日起7日內向本會繳回旅行購物保障標章,並塗銷商店內外一切標章之圖形、文字。
  3. 旅行購物保障標章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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